信息公开细则


泉州酒店信息公开实施细则

 

第一章  总 则

第一条  为规范酒店信息公开工作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、监督权,进一步完善酒店治理体系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,根据《泉州市国资委关于推进所出资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  本细则适用于酒店在开展经营活动及履行职责过程中向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企业经营信息的活动。本细则所指信息是酒店在上述过程中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。

第三条  酒店信息公开坚持依法、公正、公平、准备、及时原则。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,不得违反酒店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,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。

第四条  酒店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者企业的,应与有关单位及时沟通、确认。

 

第二章  组织机构

第五条  酒店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推进、协调、监督信息公开工作,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,副组长由总办行政总监担任,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挂靠在总经理办公室,具体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。

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:

1、负责指导、实施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。

2、研究、决定和总结信息公开有关事项和工作。

3、编制酒店信息公开指南、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制度并及时更新。

4、负责酒店信息公开情况统计上报工作。

5、负责复核职能部门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内容,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核准。

6、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会议,协调、解决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领导小组汇报。

第六条  酒店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主动公开信息的梳理、起草、审查(包括保密审核)。

 

第三章  信息公开的内容

第七条  信息公开必须在法律、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,属于国家规定的保密事项和企业商务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正在调查、讨论、处理尚未形成定论的信息等不应列入信息公开的范围。

第八条  酒店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有:

1、酒店基本信息;

2、酒店员工招聘信息;

3、酒店职责范围内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。

第九条  酒店内部事务,如人事管理、后勤管理、内部工作制度等方面的信息,可以不予公开。

第十条  酒店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,对不予公开的信息进行定期评估,因形势变化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及时公开。

第十一条  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,应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。

 

第四章  信息公开的途径和程序

第十二条  酒店主动公开信息,可以通过酒店网站或相关会议、新闻发布会等途径。

第十三条  坚持按照“谁承办,谁提出”的原则,由酒店各经办部门具体提出拟公开信息内容、公开范围、公开方式等。

第十四条  坚持按照“先审核,后公开”和“一事一审”原则,严格履行审核和保密程序,并信息公开的内容、必要性、准确定、敏感性等进行审核,未经批准不得发布。

第十五条  坚持“三审”制度,即经办部门初审,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,领导小组组长终审。

第十六条  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,对公开的信息资料进行归档整理,妥善保管。

第十七条 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,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,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 

第五章  监督和保障

第十八条  酒店信息公开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,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认真整改。

 

第六章 附 则

第十九条  本细则由酒店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